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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12-22 09:4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511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对2015829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