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公民、单位或团体
三、办理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在当地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必须由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
四、申办材料:
(一)递交申请书;
(二)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证件;
(三)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公安机关只受理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递交的书面申请,信件、电报、传真、电话申请的不予受理,按信访处理。
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受理后,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初步意见,然后将申请书、《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和主管机关的初审意见呈报政府审查。根据政府的书面审批意见,填写《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或《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按照法定时限送达。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举行的原因、目的、方式;
(2)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和行进路线;
(3)参加的人数,
(4)标语、口号等宣传品的内容,标语牌、横幅、旗杆等物品的规格;
(5)使用车辆的数量、型号、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数量;
(6)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单位或常住地址、证件号码,负责人的单位或常住地址即为主管机关送达决定通知书地址;
(7)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书表述不清的事项,负责人应当如实回答主管机关的询问。
(二)受理:
1、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报主管支队长、主管总队长。
(2)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报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三)审核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审核: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核;将申报材料报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2)复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管副总队长按照复审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意见的材料和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省公安厅主管副厅长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六、公示方式: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拟制相关许可决定书,报主管厅(局)长签发。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
(一)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八、费用情况:本项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