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31、32、34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申办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同许可条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及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查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复审人员及分管副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退申请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省厅治安管理总队枪械危爆物品管理处分管人员及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所在地分县局落实安全保卫工作。
(3)对退回的中止件,需将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4)对不予批准件,需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变更与延续条件:
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登记内容有变化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申请。
2、《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